當初是有人在app store買了垃圾軟體,向台北市政府申訴。
結果葉大狀師便發函給兩大公司,要求遵守台灣消保法郵購商品7日內可無條件退貨。
蘋果很從善如流的把30日退貨改成7日退貨,做做樣子,但你要退貨還是需要上itune或
官網用英文寫明原因給他們審核才可退費。
而google因為原本的退貨機制太方便了,雖然只有15min的時間,只要在介面上按個按
鈕就可退費,時間過了也還是可以寫信給開發者說明退費的理由。
Google當然不可能會因為台灣的消保法,而去專門弄個台灣的市場,這會延生出很多問題
像是Google要跨區去購買其他市場的軟體很方便(root後偽裝電信公司),如果外國人利用
偽裝成台灣電信公司這方法來購買軟體,那退貨期怎麼算?為了不違背台灣法律,只好先
退出台灣市場。(這也被罵,他不退出才是違反台灣法律)
明明是apple出的包,卻是google被懲罰,這可要好好的問問葉狀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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