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果真他們還是不了解15分鐘是無痛退款、無語言隔閡退款的制度,
: 以為google只給15分鐘退款時間>.0
: 這一切都要怪在葉大師的強大誤導功力~佩服佩服。
:
: 所以...我又寫了一篇長篇大論給他了XDDDD
: 大家快進攻阿!! (疑)
這種寄望以輿論暴力式壓迫的方法我看還是不要提倡比較好,這是民粹的基本要件。
更何況你要用這種大家進攻的方式要先弄清楚比較好。
: 其實現在的GOOGLE PLAY跟 APP STORE(蘋果) 跟 MARKET PLACE(微軟)的商城,
: 都一樣是可以透過MAIL給軟體開發商的方式[要求退款],
: APPLE跟微軟雖然遵守7天鑑賞期的退款的制度,但即使你在第一天要求退款,
: 退不退,還是要看軟體商的動作,這就是一個風險。
你有沒有辦法在七天內要求退款,跟 他在接受你的退款要求之後退不退你款,這是兩件
事情,但是我在板上看了一堆文章,卻都是把這兩件事情扯在一起講。
甚至還有人在之前那篇文章裡面理直氣壯地說這明明就是同一件事情。
: 因此GOOGLE多了一個15分鐘內無痛退款的系統,你只需要輕輕地點一下原本
: APP網頁上的退款按鈕,立馬給你退款成功,毫不囉嗦,而且沒有語言隔閡,
: 那怕開發的人士非洲土著,我不會非洲語還使可以成功退款。
: 據我所了解,這15分鐘好像是從開始使用之後才開始計算??
在我國的《消費者保護法》中,將網路買賣(包含軟體)定位為「郵購買賣」,依照該法
第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在收到網路買賣商品後,無須說明理由,得於七日內退回商品或
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即網路賣家)解除買賣契約,且所謂書面通知解除契約,只要解
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確實送達給網路賣家就好。
你看清楚了嗎?
依照現行法規,只要在七天以內,都可以無須說明理由直接要求退款。
Google 在這件事情上面卻只提供十五分鐘,而不是依照我國《消保法》的七天。
現在《消保法》尚未修法,依照法規就必須要提供七天的無痛無語言隔閡退款機制。
但是 Google 並沒有提供這個七天這個期限,而是十五分鐘,不論從哪方面來說,很明顯
就是違法。
依照台灣現行法規,網路購買軟體就是包含在網路買賣的「郵購買賣」範疇裡,除非修法,
法律明確規定「網路購買軟體」不屬於「郵購買賣」,那麼才可以說它不一定要遵守七天
無痛無語言隔閡退款這個規定。
但是據我所知,這個法到現在還沒有修,所以「網路購買軟體」仍然包含於「郵購買賣」。
所以 Google 只提供十五分鐘的退款時間,這不管從哪邊來看就是違法。
至於許多人講的軟體由於其使用上、體驗上的特殊性,不應該適用於七天退款,十五分鐘
退款應該可以接受,這是有道理的,我也可以認同。
但是這個法沒有修,就算這才是合理的,但這仍然違法。
原 PO 及許多人一直糾結於軟體的這些特殊性上面,可以認為他是不合理的規定,但是你
不能說他就是合法的規定,因為目前法律就是如此。
第二、
: APPLE跟微軟雖然遵守7天鑑賞期的退款的制度,但即使你在第一天要求退款,
: 退不退,還是要看軟體商的動作,這就是一個風險。
你自己也說了,Apple 跟微軟遵守七天鑑賞期的退款制度,那麼在「郵購買賣」中對於
七天鑑賞期退款的機制已經做到了,因為在七天內,你都可以要求退錢。
你所說的 Apple 軟體退不退,要看軟體商的判決。這就跟許多郵購網拍上面的情況一樣,
七天內,你可以要求解除購買契約、要求退款,但是各廠商會以其他各種方式拒絕你退款
要求一樣。
簡單的說,法律上保障的是「郵購買賣」中,你在買回去七天以內都可以要求退錢的權利。
所以基本上,如果你是在網路上面購買任何影音、盒裝軟體,幾乎都會有「經拆封恕不
接受退貨」這種的,都算是違反《消保法》。
法律上面這種東西都是一碼歸一碼,沒有什麼扯在一起講這種事情。
: (依據之前有版友的回答)
: 即使是按下下載按鈕的那剎那間開始計算時間,會下載超過15分鐘的通常是
: 動則800MB~1G大型遊戲,或是當時網路速度很慢,不然一般來個LINE、WHATSAPP,
: 怎麼可能下載不完,
:
: 其實寫到這邊我就突然想到,GOOGLE多了這個15分鐘的無痛退款機制,
: 比較像是【讓消費者體驗15分完整版的APP】,真的要退貨,可以在超
: 過15分鐘之後寫信告知開發商。
:
: 以上這一切都要托有人射後不理+大言不慚+自以為是的腦袋瓜的福...
: 何況..當初是IOS上面被騙...ANDROID當時也是好好的可以購買APP(台灣可以買唷)
: 為什麼ANDROID躺著也要中槍呢?
這不是什麼射後不理、自以為是。
而是現在的法律就是這樣規定,你沒有遵守就是違法,就算是因為法律訂定不合時宜而
造成不合理,哪也還是違法。
但是一堆人卻以為法律的規定不合理,所以違法有理,甚至認為這是合法的,這才是問題
台灣講求的是法治國家精神,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就一定會有法律過久未修,不合時宜的
問題,但是講求法治,一定就會產生所謂惡法亦法的問題。
不合時宜的法律應該要修,那就趕快修,去督促立委去修,而不是找方法去解釋說違法
的事情是合法的。
況且這種法律問題充其量就只是法條不合時宜,冠以惡法實為過分了點。
: 其實...真的要管,早該在ANDROID MARKET在台灣上架之前就先禁止他了。(END)
: 現在擺明的就是有個白癡做錯事,然後讓接手爛攤子的人想不到台階下~
: 當初ANDROID真的是躺著也中槍..
看樣子你一直認為 Google 沒有錯,沒有違法,是北市府故意找碴。
但是事實擺在眼前,Google 就是違法了。
這次的法院判決北市府敗訴,判的是找碴應該要由中央政府來找,你北市府來找是越權了。
並沒有說 Google 是合法的。
簡單講,這就跟一個人在台北搶劫,結果高雄檢方起訴搶劫結果敗訴一樣,因為管轄權
根本不在它手上。
但是現在許多人卻沒有弄清楚這些東西,只會像這樣「大家衝阿」。
衝什麼 ? 你衝了老半天,人家幾句話就把你巴回來。
法條就是死死的在那裏,修到現在有改過半點嗎 ?
但是使用者卻只看到:
「馬的,就是因為北市府住海邊,管太多,害我現在東西都沒得買,北市府該死。」
「看吧,北市府敗訴了吧! 愛出頭結果出包了齁,弄到現在大家都沒得買,2016 補刀」
「管它法規怎樣,我沒得買就是不爽,北市府害我沒得買就是不對,北市府該死。」
卻怎樣都沒有看到:
1. 以現行法規,Google 完全違法。
2. 北市府敗訴根本是因為他沒有權力,而不是 Google 合法。
簡單講,太多人就是:
我爽比較重要,害我沒的買沒得爽就是該死,我管你合法不合法,大家一起去向政府施壓
讓我可以繼續爽比較重要。
--
思念,就是從記憶深處傳來的熟悉香味
--
: 以為google只給15分鐘退款時間>.0
: 這一切都要怪在葉大師的強大誤導功力~佩服佩服。
:
: 所以...我又寫了一篇長篇大論給他了XDDDD
: 大家快進攻阿!! (疑)
這種寄望以輿論暴力式壓迫的方法我看還是不要提倡比較好,這是民粹的基本要件。
更何況你要用這種大家進攻的方式要先弄清楚比較好。
: 其實現在的GOOGLE PLAY跟 APP STORE(蘋果) 跟 MARKET PLACE(微軟)的商城,
: 都一樣是可以透過MAIL給軟體開發商的方式[要求退款],
: APPLE跟微軟雖然遵守7天鑑賞期的退款的制度,但即使你在第一天要求退款,
: 退不退,還是要看軟體商的動作,這就是一個風險。
你有沒有辦法在七天內要求退款,跟 他在接受你的退款要求之後退不退你款,這是兩件
事情,但是我在板上看了一堆文章,卻都是把這兩件事情扯在一起講。
甚至還有人在之前那篇文章裡面理直氣壯地說這明明就是同一件事情。
: 因此GOOGLE多了一個15分鐘內無痛退款的系統,你只需要輕輕地點一下原本
: APP網頁上的退款按鈕,立馬給你退款成功,毫不囉嗦,而且沒有語言隔閡,
: 那怕開發的人士非洲土著,我不會非洲語還使可以成功退款。
: 據我所了解,這15分鐘好像是從開始使用之後才開始計算??
在我國的《消費者保護法》中,將網路買賣(包含軟體)定位為「郵購買賣」,依照該法
第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在收到網路買賣商品後,無須說明理由,得於七日內退回商品或
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即網路賣家)解除買賣契約,且所謂書面通知解除契約,只要解
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確實送達給網路賣家就好。
你看清楚了嗎?
依照現行法規,只要在七天以內,都可以無須說明理由直接要求退款。
Google 在這件事情上面卻只提供十五分鐘,而不是依照我國《消保法》的七天。
現在《消保法》尚未修法,依照法規就必須要提供七天的無痛無語言隔閡退款機制。
但是 Google 並沒有提供這個七天這個期限,而是十五分鐘,不論從哪方面來說,很明顯
就是違法。
依照台灣現行法規,網路購買軟體就是包含在網路買賣的「郵購買賣」範疇裡,除非修法,
法律明確規定「網路購買軟體」不屬於「郵購買賣」,那麼才可以說它不一定要遵守七天
無痛無語言隔閡退款這個規定。
但是據我所知,這個法到現在還沒有修,所以「網路購買軟體」仍然包含於「郵購買賣」。
所以 Google 只提供十五分鐘的退款時間,這不管從哪邊來看就是違法。
至於許多人講的軟體由於其使用上、體驗上的特殊性,不應該適用於七天退款,十五分鐘
退款應該可以接受,這是有道理的,我也可以認同。
但是這個法沒有修,就算這才是合理的,但這仍然違法。
原 PO 及許多人一直糾結於軟體的這些特殊性上面,可以認為他是不合理的規定,但是你
不能說他就是合法的規定,因為目前法律就是如此。
第二、
: APPLE跟微軟雖然遵守7天鑑賞期的退款的制度,但即使你在第一天要求退款,
: 退不退,還是要看軟體商的動作,這就是一個風險。
你自己也說了,Apple 跟微軟遵守七天鑑賞期的退款制度,那麼在「郵購買賣」中對於
七天鑑賞期退款的機制已經做到了,因為在七天內,你都可以要求退錢。
你所說的 Apple 軟體退不退,要看軟體商的判決。這就跟許多郵購網拍上面的情況一樣,
七天內,你可以要求解除購買契約、要求退款,但是各廠商會以其他各種方式拒絕你退款
要求一樣。
簡單的說,法律上保障的是「郵購買賣」中,你在買回去七天以內都可以要求退錢的權利。
所以基本上,如果你是在網路上面購買任何影音、盒裝軟體,幾乎都會有「經拆封恕不
接受退貨」這種的,都算是違反《消保法》。
法律上面這種東西都是一碼歸一碼,沒有什麼扯在一起講這種事情。
: (依據之前有版友的回答)
: 即使是按下下載按鈕的那剎那間開始計算時間,會下載超過15分鐘的通常是
: 動則800MB~1G大型遊戲,或是當時網路速度很慢,不然一般來個LINE、WHATSAPP,
: 怎麼可能下載不完,
:
: 其實寫到這邊我就突然想到,GOOGLE多了這個15分鐘的無痛退款機制,
: 比較像是【讓消費者體驗15分完整版的APP】,真的要退貨,可以在超
: 過15分鐘之後寫信告知開發商。
:
: 以上這一切都要托有人射後不理+大言不慚+自以為是的腦袋瓜的福...
: 何況..當初是IOS上面被騙...ANDROID當時也是好好的可以購買APP(台灣可以買唷)
: 為什麼ANDROID躺著也要中槍呢?
這不是什麼射後不理、自以為是。
而是現在的法律就是這樣規定,你沒有遵守就是違法,就算是因為法律訂定不合時宜而
造成不合理,哪也還是違法。
但是一堆人卻以為法律的規定不合理,所以違法有理,甚至認為這是合法的,這才是問題
台灣講求的是法治國家精神,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就一定會有法律過久未修,不合時宜的
問題,但是講求法治,一定就會產生所謂惡法亦法的問題。
不合時宜的法律應該要修,那就趕快修,去督促立委去修,而不是找方法去解釋說違法
的事情是合法的。
況且這種法律問題充其量就只是法條不合時宜,冠以惡法實為過分了點。
: 其實...真的要管,早該在ANDROID MARKET在台灣上架之前就先禁止他了。(END)
: 現在擺明的就是有個白癡做錯事,然後讓接手爛攤子的人想不到台階下~
: 當初ANDROID真的是躺著也中槍..
看樣子你一直認為 Google 沒有錯,沒有違法,是北市府故意找碴。
但是事實擺在眼前,Google 就是違法了。
這次的法院判決北市府敗訴,判的是找碴應該要由中央政府來找,你北市府來找是越權了。
並沒有說 Google 是合法的。
簡單講,這就跟一個人在台北搶劫,結果高雄檢方起訴搶劫結果敗訴一樣,因為管轄權
根本不在它手上。
但是現在許多人卻沒有弄清楚這些東西,只會像這樣「大家衝阿」。
衝什麼 ? 你衝了老半天,人家幾句話就把你巴回來。
法條就是死死的在那裏,修到現在有改過半點嗎 ?
但是使用者卻只看到:
「馬的,就是因為北市府住海邊,管太多,害我現在東西都沒得買,北市府該死。」
「看吧,北市府敗訴了吧! 愛出頭結果出包了齁,弄到現在大家都沒得買,2016 補刀」
「管它法規怎樣,我沒得買就是不爽,北市府害我沒得買就是不對,北市府該死。」
卻怎樣都沒有看到:
1. 以現行法規,Google 完全違法。
2. 北市府敗訴根本是因為他沒有權力,而不是 Google 合法。
簡單講,太多人就是:
我爽比較重要,害我沒的買沒得爽就是該死,我管你合法不合法,大家一起去向政府施壓
讓我可以繼續爽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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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念,就是從記憶深處傳來的熟悉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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