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pit12345:這一篇真的是完全不看消保法寫啥的最佳鍵盤法鄉民 01/08 13:45
→ ppit12345:去查一下17跟33條吧,前兩點就是由此解釋的 01/08 13:46
推 ppit12345:被罰是因為不協商到超過規定日期 01/08 13:49
→ ppit12345:但是Google 關閉付費是到期前一天 01/08 13:50
→ ppit12345:h某真的是來亂的,從頭到尾事件都不找清楚來找碴 01/08 13:51
第17條(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應向主管機關報備)【相關罰則】第三項~§57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
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台北市政府何時變成中央主管機關了?
第33條(調查進行方式)【相關罰則】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
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前項人員為調查時,應出示有關證件,其調查得依下列方式進行:
一、向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查詢。
二、通知企業經營者或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三、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商品或服務對於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
無損害之虞。
四、派員前往企業經營者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五、必要時,得就地抽樣商品,加以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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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何會有損害到消費者的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呢?
查詢、通知陳述意見,哪裡給予台北市政府協商權力了?
就已經決定下架不賣了,等Google能夠且願意提供七天鑑賞期或修法才有可能再回來了
是還要協商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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