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YouTube的命運繫於著作權法 - Google
By Olivia
at 2007-03-14T16:08
at 2007-03-14T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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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YouTube的命運繫於著作權法
CNET新聞專區:Declan McCullagh 14/03/2007
未來YouTube會不會步上Napster的後塵,或許得取決於一條早在十年前、影片分享網站
尚未問世之前制定的法律。
這條法律就是數位千禧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 ,1997
年7月出現在美國國會。
那一年,蘋果推出Mac OS 8,微軟全年股價大漲150%,Amazon.com首度發行股票上市
(IPO)。當年,允許分享影片的高速網路連線還是奢侈品,網際網路總人口大概在1,900
萬人上下。
如今,網際網路使用人口已超過11億人,其中一大部分似乎都是YouTube影片的粉絲,
或至少偶爾會前往觀賞。
Viacom公司13日對YouTube及其母公司Google提出告訴,並向法院聲請永久禁制令,要
Google和YouTube停止再侵犯著作權。在訴狀中,Viacom說YouTube網站上有超過15萬支
未經授權的影片剪輯片段「曾經被閱15億次,著實驚人」。
那或許所言不虛。但DMCA的條文會不會判Viacom勝訴,仍是個未知數。
洛杉磯Jeffer Mangels Butler & Marmaro律師事務所合夥人Melvin Avanzado說:「我
不清楚,還沒有人測試過。」
Google有沒有法律責任,問題核心在於DMCA第512條。美國國會在制定這條法律時,網
站代管(Web site hosting) 仍是相當靜態的活動,所以用這條法律來化解YouTube爭議
是否適用,並不明朗。Napster曾引用512條為自己辯護,只是未獲採信。
大致而言,512條的安全避風港(safe harbor)讓網站代管公司避開法律責任,前提是他
們未對著作權侵犯行為視若無睹,而且必須在接到通知時移除侵權內容。YouTube透過
正式張貼的政策做到第二部分,而且禁止使用者上傳長度超過十分鐘的未授權影片。
但准予免責的第一個先決條件是不得漠視大規模侵權行為。Viacom訴狀指稱:「
YouTube未能實施合理的措施,否則大可顯著減少、甚至消除YouTube網站上的大量侵犯
著作權的案例。而YouTube從中獲得直接的利益。」(Google則表示,相信YouTube已經
尊重著作權所有人的法律權利,也預期法院會同意這種看法。)
娛樂業律師Avanzado表示,他認為Viacom會主張,512條保護不了YouTube,因為安全避
風港只適用於未直接從著作物侵犯行為獲得財務利益的網站。
他說:「我們明的什麼是財務利益,但每家公司經營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得財務利益。而
且,『直接』又是什麼意思?是跟特定短片有直接關係嗎?這些都是有待釐清的問題。」
但Google與YouTube的產品法律顧問Glenn Brown指出,512條提供充分的保護。他說,
DMCA已「明文」指出,YouTube這類代管網站公司以及部落格服務享有安全避風港。
Brown說:「這是直截了當的法律問題。」他說,YouTube已和CBS、華納兄弟、BBC、
NBA、環球音樂集團、Sony BMG等媒體公司簽約。
然而,美國眾議院的一項報告預測,512條大致上對著作權人比較有幫助。報告說,安
全避風港「保有強烈的動機,協助促進服務提供者與著作權人互相合作,以查出並處理
在數位網路環境中發生的著作權侵權行為。」
話雖如此,但法院在詮釋512條時,仍會聚焦於法條的措施,而不是國會模糊的意向。
512條說,要合乎法律免責條件,網站業者不能「直接從被控侵權的活動中收受財務利
益」,而且對「明顯侵權活動的事實與狀況」事前並不知情。
事實上,上述措詞並不精確,所以原告與被告的律師都認為512條支持已方的立場。
即使是美國最高法院對Grokster檔案分享官司的裁決,也未能解決這個問題。最高法院
的判決說,散布軟體而且助長侵權犯意明顯者,可判其應負法律責任--但沒有人,包括
Viacom在內,能一口咬定YouTube的主管和Grokster創辦人一樣明目張膽。
Morgan Miller Blair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產權律師Jeffrey Lindgren說:「關於YouTube
的作法是否侵犯著作權法、是否太過火等,還有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
Viacom提告的一大影響,是假如媒體集團索償得逞,導致這樁官司最後立下判例,可能
要求網站經營者監督使用者上傳內容是否侵犯著作權。DMCA也未預料到這種後果。國會
議員立法之初的用意,是設法建立一個「通知就移除」(notice-and-takedown)的機制
,這種作法在網際網路規模尚小時,也許行得通;但隨著網際網路人口增至十億人,人
人都是潛在的內容上傳者,同樣的法規就可能出問題。
洛杉磯律師事務所Foley & Lardner智財權訴訟副主席Carole Handler說,YouTube與
Google的策略是,把告知和監督侵權的責任丟給著作權所有人。他說:「這是相當不
足的個案處理和補救方式,與侵權的嚴重性不搭調。」(唐慧文/譯)
http://taiwan.cnet.com/news/software/0,2000064574,20115828,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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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T新聞專區:Declan McCullagh 14/03/2007
未來YouTube會不會步上Napster的後塵,或許得取決於一條早在十年前、影片分享網站
尚未問世之前制定的法律。
這條法律就是數位千禧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 ,1997
年7月出現在美國國會。
那一年,蘋果推出Mac OS 8,微軟全年股價大漲150%,Amazon.com首度發行股票上市
(IPO)。當年,允許分享影片的高速網路連線還是奢侈品,網際網路總人口大概在1,900
萬人上下。
如今,網際網路使用人口已超過11億人,其中一大部分似乎都是YouTube影片的粉絲,
或至少偶爾會前往觀賞。
Viacom公司13日對YouTube及其母公司Google提出告訴,並向法院聲請永久禁制令,要
Google和YouTube停止再侵犯著作權。在訴狀中,Viacom說YouTube網站上有超過15萬支
未經授權的影片剪輯片段「曾經被閱15億次,著實驚人」。
那或許所言不虛。但DMCA的條文會不會判Viacom勝訴,仍是個未知數。
洛杉磯Jeffer Mangels Butler & Marmaro律師事務所合夥人Melvin Avanzado說:「我
不清楚,還沒有人測試過。」
Google有沒有法律責任,問題核心在於DMCA第512條。美國國會在制定這條法律時,網
站代管(Web site hosting) 仍是相當靜態的活動,所以用這條法律來化解YouTube爭議
是否適用,並不明朗。Napster曾引用512條為自己辯護,只是未獲採信。
大致而言,512條的安全避風港(safe harbor)讓網站代管公司避開法律責任,前提是他
們未對著作權侵犯行為視若無睹,而且必須在接到通知時移除侵權內容。YouTube透過
正式張貼的政策做到第二部分,而且禁止使用者上傳長度超過十分鐘的未授權影片。
但准予免責的第一個先決條件是不得漠視大規模侵權行為。Viacom訴狀指稱:「
YouTube未能實施合理的措施,否則大可顯著減少、甚至消除YouTube網站上的大量侵犯
著作權的案例。而YouTube從中獲得直接的利益。」(Google則表示,相信YouTube已經
尊重著作權所有人的法律權利,也預期法院會同意這種看法。)
娛樂業律師Avanzado表示,他認為Viacom會主張,512條保護不了YouTube,因為安全避
風港只適用於未直接從著作物侵犯行為獲得財務利益的網站。
他說:「我們明的什麼是財務利益,但每家公司經營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得財務利益。而
且,『直接』又是什麼意思?是跟特定短片有直接關係嗎?這些都是有待釐清的問題。」
但Google與YouTube的產品法律顧問Glenn Brown指出,512條提供充分的保護。他說,
DMCA已「明文」指出,YouTube這類代管網站公司以及部落格服務享有安全避風港。
Brown說:「這是直截了當的法律問題。」他說,YouTube已和CBS、華納兄弟、BBC、
NBA、環球音樂集團、Sony BMG等媒體公司簽約。
然而,美國眾議院的一項報告預測,512條大致上對著作權人比較有幫助。報告說,安
全避風港「保有強烈的動機,協助促進服務提供者與著作權人互相合作,以查出並處理
在數位網路環境中發生的著作權侵權行為。」
話雖如此,但法院在詮釋512條時,仍會聚焦於法條的措施,而不是國會模糊的意向。
512條說,要合乎法律免責條件,網站業者不能「直接從被控侵權的活動中收受財務利
益」,而且對「明顯侵權活動的事實與狀況」事前並不知情。
事實上,上述措詞並不精確,所以原告與被告的律師都認為512條支持已方的立場。
即使是美國最高法院對Grokster檔案分享官司的裁決,也未能解決這個問題。最高法院
的判決說,散布軟體而且助長侵權犯意明顯者,可判其應負法律責任--但沒有人,包括
Viacom在內,能一口咬定YouTube的主管和Grokster創辦人一樣明目張膽。
Morgan Miller Blair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產權律師Jeffrey Lindgren說:「關於YouTube
的作法是否侵犯著作權法、是否太過火等,還有許多懸而未決的問題。」
Viacom提告的一大影響,是假如媒體集團索償得逞,導致這樁官司最後立下判例,可能
要求網站經營者監督使用者上傳內容是否侵犯著作權。DMCA也未預料到這種後果。國會
議員立法之初的用意,是設法建立一個「通知就移除」(notice-and-takedown)的機制
,這種作法在網際網路規模尚小時,也許行得通;但隨著網際網路人口增至十億人,人
人都是潛在的內容上傳者,同樣的法規就可能出問題。
洛杉磯律師事務所Foley & Lardner智財權訴訟副主席Carole Handler說,YouTube與
Google的策略是,把告知和監督侵權的責任丟給著作權所有人。他說:「這是相當不
足的個案處理和補救方式,與侵權的嚴重性不搭調。」(唐慧文/譯)
http://taiwan.cnet.com/news/software/0,2000064574,20115828,0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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