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竑(LifeView)倒閉了嗎? - 電視卡盒

By Catherine
at 2008-09-12T01:15
at 2008-09-12T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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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今年 9/2 購買了「亞旭科技」代理「力竑公司」出品的「TV遊俠QQ」類比電視棒,但
是依說明書指示安裝之後,附的播放軟體「LifeView MVP」卻無法使用。(開啟軟體就會
出現「錯誤報告」,然後就自動關閉,屢試不爽。另外亞旭科技說此產品只能使用他們公
司附的播放軟體才能使用)
◎類似問題也出現在本板 TVCard 板 2179 篇
打電話問「亞旭科技」,他說他會問他們公司的工程師,但最後還是我自己打電話問的。
問了「力竑公司」的人之後,他說問題可能是出在程式衝突上。後來我針對他說的幾個點
去刪改我電腦中的軟體,結果刪除了很多軟體之後再嘗試,至今依然無法使用產品所附的
播放軟體。還好亞旭科技同意全額退費,我問亞旭「力竑」是不是倒了,亞旭說沒有,但
是對於「力竑公司」現今是否仍在營運我非常存疑。
以下幾點是關於亞旭及力竑公司的狀況和我的想法:
1.力竑公司網站(www.lifeview.com.tw)時好時壞,壞的時候比較多,而且上一次更新已
經是2007年的時候了...
◎同問題在本板 TVCard 板 4727 篇也有出現
2.電視棒說明書上的公司服務專線是空號,後來我在網路上面找到力竑最近的電話(02-89
121369),撥通之後進入電信公司語音:「此電話已改號,號碼改為02-89121379」,我就
撥這支電話,響了一陣子有男聲接起,但卻只有「喂」,而不是一般公司會先自稱名稱,
我就問他「請問是力竑公司嗎?」,他說是,我跟他說了我的問題,他也有回答,但是電
話中始終讓我覺得這不是一家有好的組織的公司。
3.查了網路上有使用力竑科技產品使用者的使用心得或問題,很多人跟我有同樣的問題(
不只是此電視棒,其他產品也有一樣的問題,我在露天拍賣中也有看到,也是亞旭代理)
,露天拍賣的買家問亞旭問題該如何解決,亞旭總是說會問工程師,但是一樣的問題從今
年初就有看到,直到現在力竑卻都沒有提出更新或其他排解方法。
4.我個人懷疑力竑可能真如網友所說的已經倒閉,而亞旭科技有可能是接手銷售力竑庫存
貨或者力竑另立的一家公司來將已不再生產的所有產品售出。
5.力竑的產品質感功能都很不錯,但是可能某些因素軟體更新無法跟上時代。
我想請問是否有板友知道亞旭或力竑公司營運的狀況?可以說一下嗎? 謝謝 ^^"
------------------------------------------------------------------------------
(↓新增的內容)以下是我自己在網路上某論壇看到的舊聞...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55985
《力竑科技於公司網站廣告不實罰30萬元》 2007年11月02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6)年11月1日第834次委員會議決議,力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於公司網站不實登載取得專利新聞資料,對於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
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
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結果,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爭新聞資料,於標題載明「力竑
科技取得『多重電視訊號處理裝置』硬體新型專利暨『可同步接收數位與類比電視訊號之
方法』軟體發明專利」,內容則進一步宣稱「未來力竑科技將是唯一可以在台灣製造及銷
售涵蓋該軟硬體技術的電視卡製造廠商。」惟查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固已取得「多重電
視訊號處理裝置」專利證書(新型第M288478號,專利權期間自2006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
27日止),至於「可同步接收數位與類比電視訊號之方法」軟體發明專利,則僅止於早期
公開階段,依專利法相關規定,仍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實體審查獲准,並繳交相關規費
後,始獲核發專利證書而得論為已取得相關發明專利,是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司網
站上逕宣稱已取得「可同步接收數位與類比電視訊號之方法」軟體發明專利云云,並於相
關內容稱該公司將是唯一可以在台灣製造及銷售涵蓋該軟硬體技術的電視卡製造廠商,業
足引起一般大眾誤認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取得前開2項軟硬體專利,為國內唯一可以
製造及銷售涵蓋該軟硬體技術的電視卡製造廠商,核屬對於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
誤之表示,故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爭新聞資料洵堪認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
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之表示,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與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
審酌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
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
;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
;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等情狀後,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
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然後後面有人回覆說"公司已暫停營業了,不過官司還會繼續打。"
這是怎麼回事@@" 亞旭有欺騙消費者嗎? ........................
--
是依說明書指示安裝之後,附的播放軟體「LifeView MVP」卻無法使用。(開啟軟體就會
出現「錯誤報告」,然後就自動關閉,屢試不爽。另外亞旭科技說此產品只能使用他們公
司附的播放軟體才能使用)
◎類似問題也出現在本板 TVCard 板 2179 篇
打電話問「亞旭科技」,他說他會問他們公司的工程師,但最後還是我自己打電話問的。
問了「力竑公司」的人之後,他說問題可能是出在程式衝突上。後來我針對他說的幾個點
去刪改我電腦中的軟體,結果刪除了很多軟體之後再嘗試,至今依然無法使用產品所附的
播放軟體。還好亞旭科技同意全額退費,我問亞旭「力竑」是不是倒了,亞旭說沒有,但
是對於「力竑公司」現今是否仍在營運我非常存疑。
以下幾點是關於亞旭及力竑公司的狀況和我的想法:
1.力竑公司網站(www.lifeview.com.tw)時好時壞,壞的時候比較多,而且上一次更新已
經是2007年的時候了...
◎同問題在本板 TVCard 板 4727 篇也有出現
2.電視棒說明書上的公司服務專線是空號,後來我在網路上面找到力竑最近的電話(02-89
121369),撥通之後進入電信公司語音:「此電話已改號,號碼改為02-89121379」,我就
撥這支電話,響了一陣子有男聲接起,但卻只有「喂」,而不是一般公司會先自稱名稱,
我就問他「請問是力竑公司嗎?」,他說是,我跟他說了我的問題,他也有回答,但是電
話中始終讓我覺得這不是一家有好的組織的公司。
3.查了網路上有使用力竑科技產品使用者的使用心得或問題,很多人跟我有同樣的問題(
不只是此電視棒,其他產品也有一樣的問題,我在露天拍賣中也有看到,也是亞旭代理)
,露天拍賣的買家問亞旭問題該如何解決,亞旭總是說會問工程師,但是一樣的問題從今
年初就有看到,直到現在力竑卻都沒有提出更新或其他排解方法。
4.我個人懷疑力竑可能真如網友所說的已經倒閉,而亞旭科技有可能是接手銷售力竑庫存
貨或者力竑另立的一家公司來將已不再生產的所有產品售出。
5.力竑的產品質感功能都很不錯,但是可能某些因素軟體更新無法跟上時代。
我想請問是否有板友知道亞旭或力竑公司營運的狀況?可以說一下嗎? 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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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內容)以下是我自己在網路上某論壇看到的舊聞...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55985
《力竑科技於公司網站廣告不實罰30萬元》 2007年11月02日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96)年11月1日第834次委員會議決議,力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於公司網站不實登載取得專利新聞資料,對於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
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
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結果,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爭新聞資料,於標題載明「力竑
科技取得『多重電視訊號處理裝置』硬體新型專利暨『可同步接收數位與類比電視訊號之
方法』軟體發明專利」,內容則進一步宣稱「未來力竑科技將是唯一可以在台灣製造及銷
售涵蓋該軟硬體技術的電視卡製造廠商。」惟查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固已取得「多重電
視訊號處理裝置」專利證書(新型第M288478號,專利權期間自2006年3月1日至2015年10月
27日止),至於「可同步接收數位與類比電視訊號之方法」軟體發明專利,則僅止於早期
公開階段,依專利法相關規定,仍須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實體審查獲准,並繳交相關規費
後,始獲核發專利證書而得論為已取得相關發明專利,是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公司網
站上逕宣稱已取得「可同步接收數位與類比電視訊號之方法」軟體發明專利云云,並於相
關內容稱該公司將是唯一可以在台灣製造及銷售涵蓋該軟硬體技術的電視卡製造廠商,業
足引起一般大眾誤認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取得前開2項軟硬體專利,為國內唯一可以
製造及銷售涵蓋該軟硬體技術的電視卡製造廠商,核屬對於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
誤之表示,故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爭新聞資料洵堪認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
定。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力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之表示,足以引起一般大眾錯誤之認知與決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經
審酌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違法行
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
;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
;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等情狀後,爰依同法第41條前段規定,
除命其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然後後面有人回覆說"公司已暫停營業了,不過官司還會繼續打。"
這是怎麼回事@@" 亞旭有欺騙消費者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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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08-09-16T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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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thony
at 2008-09-20T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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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dd Johnson
at 2008-09-24T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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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08-09-26T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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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08-09-30T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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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niel
at 2008-10-04T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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