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我覺得1111活動已經變調了嗎 - 手機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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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一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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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鍵精靈一類的腳本不在這討論 屬灰色地帶


不過有些真的傻的 以後不要再犯了 例如

1. 改網頁選自己要的號碼

2. 改網頁申辦已關閉的方案

3. 分享修改方法

這些都是看權利義務主體(可能是LINE MOBILE 可能是遠傳) 要不要跟你法院見而已...

並且你很難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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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Hedda avatarHedda2018-11-16
感覺不符入侵的定義, 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的電磁紀錄罪
Ina avatarIna2018-11-21
可能有機會成立. 因為LM網頁沒有該特殊門號之電磁紀錄,且接收回應辦門號的網頁是相信己方伺服器送出去未遭竄改的頁面所送出之請求
George avatarGeorge2018-11-25
你列的這條我覺得不成立,並沒有入侵電腦啊
Hedda avatarHedda2018-11-30
這條應該是駭客破解侵入系統適用
Isla avatarIsla2018-12-04
你法律系?
Lucy avatarLucy2018-12-09
倒不是糾結字面,而是入侵一詞很難成立. 本案比較像貴重物品放門口被人拿走,竊盜罪也分有入戶或沒入戶
Belly avatarBelly2018-12-13
以前 SQL Injection 也是改網址內容攻擊資料庫重點是,這都不是正常的點擊使用方式所能達成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8-12-17
SQL Injection是做了網頁本身原意以外的動作,屬於入侵.但辦門號網頁的本意就是辦門號,這兩點有所不同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8-12-22
一個人弄是犯法 一群人就是廠商犯蠢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8-12-26
若是在活動期間還可以凹,活動外還侵入,那就會有事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8-12-31
LM不履約不就好了 用這方式交易的也沒立場說不要 這點錢要跟你跑法院?雙方沒那麼多時間力氣玩這個
Sandy avatarSandy2019-01-04
可是只是下訂單 門號又還沒拿到開始用 直接單方面砍單不就好了
Edith avatarEdith2019-01-09
LM當然不會履約,這裏是在說要不要進一步提刑事告訴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9-01-13
有遇過小偷拿錢去你家放的嗎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9-01-17
如果他明知有這狀況 訂單成立還出貨給你 他不就自己吞下去 不履約就更不用說了退回未交易狀態 雙方都沒損失 難道自己網頁漏洞要別人負責嗎
Gary avatarGary2019-01-22
樓上,未達成合意交易,但利用漏洞更動對方電磁紀錄(走非正常途徑代表未獲對方授權)辧得本無辦得之門號,
Kama avatarKama2019-01-26
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是有法條的.別人有漏洞不等於你可以亂用. 就像別人家門忘了鎖,不等於你可以隨便進去拿東西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9-01-31
這裡的「無故」,不是指需要探究其原意,而是指無法律上原因。
Jacky avatarJacky2019-02-04
那這樣要不要禁止類似利用漏洞搶交易的文章 反正要不要採取法律行為都在電信公司那邊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9-02-09
對啊,所以我說未獲對方授權辦到本不能辦到的我回barkids大
Jacky avatarJacky2019-02-13
這比較像是詐欺
Adele avatarAdele2019-02-17
第一條沒有入侵 第二條損害為何?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9-02-22
修改原始碼的態樣比較像是359條吧
Jacob avatarJacob2019-02-26
這種應該可主張追溯補償,被發現能主動終止合約並收取期間內的服務使用費用差額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9-03-03
或是339至三條也可以339-3條
Jake avatarJake2019-03-07
為什麼我覺得刑339之3比較符合這次事件?有請專業人士指教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9-03-12
刑359致生公眾損害更難判定XD
Ula avatarUla2019-03-16
讓我沒辦到損害了..去年物流慢一點,可以體諒
George avatarGeorge2019-03-20
可是339-3是說「取得他人之財產」
Andrew avatarAndrew2019-03-25
網路購買的行為算是對價交易 構成要件可能不符
Ina avatarIna2019-03-29
我有個問題 我是改頁面的js或html 該如何認定是我改的而不是他們自己的bug呢改前端的東西 是不會在他們公司留下log的
Victoria avatarVictoria2019-04-03
就看他們踢人時的判斷,本來我的時段被人強登截標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9-04-07
伺服沒那麼爛,就bug多,判斷糞,好壞都同歸於盡
Faithe avatarFaithe2019-04-12
另外 359條並非引用損害公眾 而是引用損害他人,藉由變更電磁紀錄,使電信業者於非活動期間用低於原價格賣出商品,產生營業損失。
Mary avatarMary2019-04-16
不過這條是需要告訴乃論,電信業者也不會告啦XD
Kama avatarKama2019-04-20
到底誰損失了?
Eartha avatarEartha2019-04-25
糾結字面意義是不會贏的??你在說什麼 法條就是字面意義阿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9-04-29
前端攻擊的確是算鑽漏洞,但離入侵很遠很遠
Liam avatarLiam2019-05-04
359要有損失產生,而且"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之前提不成立阿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9-05-08
於是法官(應該是準備庭)就會問: 那你要告哪一條呢?
Harry avatarHarry2019-05-09
損失了什麼? 要求償什麼呢?
Olga avatarOlga2019-05-14
然後已關閉的方案,那個問題就更複雜了...
Steve avatarSteve2019-05-18
本條無故不是指有無法律上原因,而是指有無阻卻違法事由。契約也是法律上原因,難道我基於契約內容入侵他人電腦,這樣不該當無故之要件嗎。
Ivy avatarIvy2019-05-23
所以Li大你的意思是 將修改後的號碼送入伺服器提交訂單不算是變更電磁紀錄的一種態樣?
Hazel avatarHazel2019-05-27
就算359不該當,360應該也會成立。
Sarah avatarSarah2019-05-31
樓上這毫無疑問是違法了 證據也很明確
Doris avatarDoris2019-06-05
問題是改js跟直接從網址進去到底算不算違法這點資工人跟法律人的腦是不一樣的 吵不完XD
Cara avatarCara2019-06-09
我倒覺得用詐欺會比較簡單成案,但一樣要有損失才有意義
Oscar avatarOscar2019-06-14
不過改號碼那個,後續流程有過我比較吃驚XD
Andy avatarAndy2019-06-18
而且那個是有明確的損失產生,的確挨告風險蠻大的
Rae avatarRae2019-06-23
只要公司能證明開放時間過後有將網頁讀取路徑拿掉,之後連進來的通通都算竄改紀錄的違法行為
Elvira avatarElvira2019-06-27
法匠
Kama avatarKama2019-07-01
其實該問的是這交易成立的時間是否在「不可能發生的時間」
Cara avatarCara2019-07-06
如果在11/11才出現的方案,要嘛就地合法,不然就是偷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