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致歉聲明 - 3C

By Frederica
at 2013-06-16T01:22
at 2013-06-16T01:2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kadogy (Kadogy)》之銘言:
: 標題: [道歉文]向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致歉聲明
: 時間: Sat Jun 15 22:35:38 2013
:
: 本人李侑軒(以下簡稱本人)針對此事件的說明:
:
: 本人於今日(2013/06/15)親自至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亞數位
: )總公司,因PTT八卦版上” [爆卦] 藝人店5折難搶的八卦”此文章,使欣亞數位受到相
: 關質疑與影響,對公司主管做詳細說明與表達誠摯歉意,經雙方深入溝通了解後,願不予
: 追究任何責任,但希望此事件能做為一般社會大眾的借鏡與反省。
: 因此懇請各位網友毋須繼續討論與張貼相關文章,因為本人從未採取任何駭客行為入侵資
: 料庫竊取資料,也懇請刪除有關本人個資或相關辱罵、恐嚇、誤導之文章,以避免未經證
: 實卻造成傷害相關人士之行為的另一個不良示範。
:
: 最後希望本事件可以給予其他網友一個借鏡,任何的不當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不僅
: 會影響到其他人甚至可能觸犯法律。
:
:
: 道歉者 李侑軒
: 2013.06.15
:
: → wild2012 :妨害電腦使用罪 是告訴乃論喔... 06/16 00:08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純粹討論法律
很多人以為只要不入侵別人的電腦 就不犯法
其實是錯誤的
因為刑法第359、360條另規定有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及干擾使用電腦罪
並不一定要入侵他人電腦才能做這些事情
另外說妨害電腦使用罪是告訴乃論,也不正確
只有第358~360條是告訴乃論
第362條另規定有製作電腦程式以供犯罪之用的情形 並不在告訴乃論的範圍
也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以上淺見 有錯請指正
--
: 標題: [道歉文]向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致歉聲明
: 時間: Sat Jun 15 22:35:38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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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李侑軒(以下簡稱本人)針對此事件的說明:
:
: 本人於今日(2013/06/15)親自至欣亞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亞數位
: )總公司,因PTT八卦版上” [爆卦] 藝人店5折難搶的八卦”此文章,使欣亞數位受到相
: 關質疑與影響,對公司主管做詳細說明與表達誠摯歉意,經雙方深入溝通了解後,願不予
: 追究任何責任,但希望此事件能做為一般社會大眾的借鏡與反省。
: 因此懇請各位網友毋須繼續討論與張貼相關文章,因為本人從未採取任何駭客行為入侵資
: 料庫竊取資料,也懇請刪除有關本人個資或相關辱罵、恐嚇、誤導之文章,以避免未經證
: 實卻造成傷害相關人士之行為的另一個不良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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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希望本事件可以給予其他網友一個借鏡,任何的不當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不僅
: 會影響到其他人甚至可能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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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歉者 李侑軒
: 201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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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ld2012 :妨害電腦使用罪 是告訴乃論喔... 06/16 00:08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純粹討論法律
很多人以為只要不入侵別人的電腦 就不犯法
其實是錯誤的
因為刑法第359、360條另規定有取得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及干擾使用電腦罪
並不一定要入侵他人電腦才能做這些事情
另外說妨害電腦使用罪是告訴乃論,也不正確
只有第358~360條是告訴乃論
第362條另規定有製作電腦程式以供犯罪之用的情形 並不在告訴乃論的範圍
也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以上淺見 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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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
All Comments

By Sandy
at 2013-06-17T11:57
at 2013-06-17T11:57

By Andrew
at 2013-06-19T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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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13-06-21T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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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obert
at 2013-06-24T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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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6-28T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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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13-06-28T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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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13-07-01T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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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6-15T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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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6-15T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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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3-06-15T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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