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迴路轉,「台北捷運地圖」app未必侵權 - Android

By Sarah
at 2013-01-16T14:27
at 2013-01-16T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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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所原文網址:http://goo.gl/K7qwI
標題:「侵不侵權,不是捷運公司說了算!」
App用了這張大家再也熟悉不過的台北捷運路網圖,Appstore及GooglePlay就得下架?
因為台北捷運公司說,這張圖活潑美麗又大方,是「受著作權保護」的,
所以不符合授權條件的使用就構成侵權。真的假的?
這個問題得更細一點來看它。第一,北捷對於這樣一個圖,依我們的法律見解,
是根本不能主張著作權的。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
把著作權的標的,明白排除「公文」以及「通用之符號…數表、表格…」。
通用符號數表,比較容易理解;而所謂的公文,
法條也例示性地舉出了「公務員於職務上所製作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第二,在無法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東西上,打了「版權所有」字樣,
會不會讓它起死回生變成受到了著作權之保護?混蛋,哪有人會問這種白癡問題…
這張圖算不算通用圖表?相信大家自有公斷。
既然是通用圖表,著作權法又不保護它,別說複製它了,
我就算是蹂躪它、摧殘它、搞死它…你也不能跟我靠杯吧?
再來,北捷的過半數股東
(全部已發行股本是93億多,台北市政府占到接近69億,交通部16億,新北市政府8億)
及董事長和絕大多數董監都是官派,
再加上台北捷運公司是依據大眾捷運法第26條所設立的公辦獨占性營運組織,
那這算不算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的文書,好像也不難判斷對吧。
拜託,你們做出來了公文書原本就是讓乘車民眾傳閱方便的,
捷運各路線的代表色又都是你們定的,
不用你們「幫我們製作」的圖難道還要我們自己動手畫嗎?納稅養你們,算誰的?
先把這件事情的法律本質搞清楚,這場爭議該怎麼打,就有好戲看了。
智財權這種東西,絕對不是當官的人說了算。
台北市政府裡法律沒念通的人本來就是豬頭一堆,官架子大學問不大,
就連之前當到了法規會主委的葉慶元,
不也一邊和辣妹噗浪一邊說GooglePlay的7日內不退費政策違反消保法嗎?
別怕,App designers!幹下去,北捷最後一定退!
原文網址:http://www.cool3c.com/article/64891
之前曾經提過Gasolin因為侵權,使得「台北捷運地圖」被要求下架了。
不過看來事情並不單純,被下架的app多達12個。
但……真的侵權嗎?包括程式作者,我們大家都覺得有這樣的問題。
不過,已有律師事務所跳出來說明這「侵不侵權,不是捷運公司說了算!」
該文援引了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提到這張圖不應該有著作權的。
而著作權法第9條講的是什麼呢?個人找了全國法規資料庫所提的內文: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簡單來說,第9條所提的就是哪些東西是不具備著作權的。
請注意第一款所提的「公文」以及第三款所提的「標語及通用之……」,
還有最後公文的解釋。
那北捷這張圖符不符合以上的定義呢?就律師事務所的觀點,是符合沒有問題的。
這地圖之所以沒有著作權,不是因為這張圖的關係,而是製作這張圖的身份。
因為基於立法政府,要讓公民自由利用所以必須要將特定的著作排除在著作權之外,
因為政府所完成的憲法、法律、命令、公文與其翻譯物與編輯物
本來就是要讓大家知道的,如果因為著作權法就會造成流通上的限制,
因此才明定這幾類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所以如果是私人所作,那就是有著作權法的問題了)
那麼,北捷公司的組成為何呢?
該文提到「北捷的過半數股東(全部已發行股本是93億多,
台北市政府占到接近69億,交通部16億,新北市政府8億)
及董事長和絕大多數董監都是官派,
再加上台北捷運公司是依據大眾捷運法第26條所設立的公辦獨占性營運組織,
那這算不算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的文書,好像也不難判斷對吧。」
不過侵不侵權是一件事,澆滅開發者熱情又是一件事。
會有開發者跳出來說並沒有侵權嗎?
事情不知道會不會發展起來。
但不管如何,這樣的事情希望能夠盡快界定下來。
引用來源:天遠律師事務所。
延伸閱讀:如果大家對第九條有些不理解的話,
個人推薦可以看一下章忠信所提的觀點,應該還滿容易了解的。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1&act=read&id=12
※OS:這幾天大家應該都有在討論關於APP製作和著作權法吧?
這篇熱騰騰的新鮮文章給大家參考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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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http://www.wretch.cc/blog/p33994451
噗浪:http://www.plurk.com/p33994451
臉書:http://zh-tw.facebook.com/PeterCheng.In.The.Pluto
E-mail:[email protected]
喜歡任何和藝術相關的事物;例如文學、音樂、電影、音樂、漫畫。
喜好是創作結合劇情、韻律、節奏、詩詞、抒發內心的小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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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用了這張大家再也熟悉不過的台北捷運路網圖,Appstore及GooglePlay就得下架?
因為台北捷運公司說,這張圖活潑美麗又大方,是「受著作權保護」的,
所以不符合授權條件的使用就構成侵權。真的假的?
這個問題得更細一點來看它。第一,北捷對於這樣一個圖,依我們的法律見解,
是根本不能主張著作權的。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
把著作權的標的,明白排除「公文」以及「通用之符號…數表、表格…」。
通用符號數表,比較容易理解;而所謂的公文,
法條也例示性地舉出了「公務員於職務上所製作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第二,在無法受到著作權保護的東西上,打了「版權所有」字樣,
會不會讓它起死回生變成受到了著作權之保護?混蛋,哪有人會問這種白癡問題…
這張圖算不算通用圖表?相信大家自有公斷。
既然是通用圖表,著作權法又不保護它,別說複製它了,
我就算是蹂躪它、摧殘它、搞死它…你也不能跟我靠杯吧?
再來,北捷的過半數股東
(全部已發行股本是93億多,台北市政府占到接近69億,交通部16億,新北市政府8億)
及董事長和絕大多數董監都是官派,
再加上台北捷運公司是依據大眾捷運法第26條所設立的公辦獨占性營運組織,
那這算不算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的文書,好像也不難判斷對吧。
拜託,你們做出來了公文書原本就是讓乘車民眾傳閱方便的,
捷運各路線的代表色又都是你們定的,
不用你們「幫我們製作」的圖難道還要我們自己動手畫嗎?納稅養你們,算誰的?
先把這件事情的法律本質搞清楚,這場爭議該怎麼打,就有好戲看了。
智財權這種東西,絕對不是當官的人說了算。
台北市政府裡法律沒念通的人本來就是豬頭一堆,官架子大學問不大,
就連之前當到了法規會主委的葉慶元,
不也一邊和辣妹噗浪一邊說GooglePlay的7日內不退費政策違反消保法嗎?
別怕,App designers!幹下去,北捷最後一定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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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曾經提過Gasolin因為侵權,使得「台北捷運地圖」被要求下架了。
不過看來事情並不單純,被下架的app多達12個。
但……真的侵權嗎?包括程式作者,我們大家都覺得有這樣的問題。
不過,已有律師事務所跳出來說明這「侵不侵權,不是捷運公司說了算!」
該文援引了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提到這張圖不應該有著作權的。
而著作權法第9條講的是什麼呢?個人找了全國法規資料庫所提的內文: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簡單來說,第9條所提的就是哪些東西是不具備著作權的。
請注意第一款所提的「公文」以及第三款所提的「標語及通用之……」,
還有最後公文的解釋。
那北捷這張圖符不符合以上的定義呢?就律師事務所的觀點,是符合沒有問題的。
這地圖之所以沒有著作權,不是因為這張圖的關係,而是製作這張圖的身份。
因為基於立法政府,要讓公民自由利用所以必須要將特定的著作排除在著作權之外,
因為政府所完成的憲法、法律、命令、公文與其翻譯物與編輯物
本來就是要讓大家知道的,如果因為著作權法就會造成流通上的限制,
因此才明定這幾類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所以如果是私人所作,那就是有著作權法的問題了)
那麼,北捷公司的組成為何呢?
該文提到「北捷的過半數股東(全部已發行股本是93億多,
台北市政府占到接近69億,交通部16億,新北市政府8億)
及董事長和絕大多數董監都是官派,
再加上台北捷運公司是依據大眾捷運法第26條所設立的公辦獨占性營運組織,
那這算不算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的文書,好像也不難判斷對吧。」
不過侵不侵權是一件事,澆滅開發者熱情又是一件事。
會有開發者跳出來說並沒有侵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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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管如何,這樣的事情希望能夠盡快界定下來。
引用來源:天遠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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