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
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
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
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
此限。」
因此,既然三星NOTE7已被證實有爆炸風險,
又國外已經全面召回檢修更換,台灣即應比
照辦理。
這是法律的「最低標準」,而非所謂「誠意
十足」的表現。
因為手機做到會爆炸致人傷亡,是不被允許
的。
三星如果不處理,只會導致「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命令全面下架回收,到時賠了夫人又
折兵。
以台灣為例歷年被要求回收的商品有:雨衣
、除濕機、筆電、輪胎...等120多件商品。
標準檢驗局歷年召回公告
http://goo.gl/lKRPPo
這原本就是三星該負的責任並不需要特別去
獨厚或包庇三星的失誤,或用其他飾詞美化
。
逆向行銷不需要做到這樣。
三星電池有瑕疵並非一日之寒。
過去多件爆炸案,三星總用多種匪夷所思的
理由塘塞消費者,侵害消費者權益,可參閱
本人拙著可見到三星的手段。
三星手機頻傳爆炸,消費者人身安全可有保
障?
http://goo.gl/XPV10R
如今發生大事只是應驗了俗語:
「夜路走多了,總是會遇到鬼」
PS.要以紫光或死機類比的,可以嘗試先論
述何為「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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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
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
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
所為必要之處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
此限。」
因此,既然三星NOTE7已被證實有爆炸風險,
又國外已經全面召回檢修更換,台灣即應比
照辦理。
這是法律的「最低標準」,而非所謂「誠意
十足」的表現。
因為手機做到會爆炸致人傷亡,是不被允許
的。
三星如果不處理,只會導致「經濟部標準檢
驗局」命令全面下架回收,到時賠了夫人又
折兵。
以台灣為例歷年被要求回收的商品有:雨衣
、除濕機、筆電、輪胎...等120多件商品。
標準檢驗局歷年召回公告
http://goo.gl/lKRPPo
這原本就是三星該負的責任並不需要特別去
獨厚或包庇三星的失誤,或用其他飾詞美化
。
逆向行銷不需要做到這樣。
三星電池有瑕疵並非一日之寒。
過去多件爆炸案,三星總用多種匪夷所思的
理由塘塞消費者,侵害消費者權益,可參閱
本人拙著可見到三星的手段。
三星手機頻傳爆炸,消費者人身安全可有保
障?
http://goo.gl/XPV10R
如今發生大事只是應驗了俗語:
「夜路走多了,總是會遇到鬼」
PS.要以紫光或死機類比的,可以嘗試先論
述何為「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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