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代法律責任問題 - 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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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恕刪

突然想到一個見解

因為PTT是學術網路 照規定不能利用學術網路牟利


九、連線單位及其使用者應禁止或不得為下列不符合台灣學術網路設置目的之行為:
(一)利用台灣學術網路從事營利性商業活動。


所以指稱某人業代=指稱某人利用其在學術網路上所發表的文章替廠商賺取利益

這與現實中學術網路的使用規定不合 所以可以視為在暗指別人是違規使用者

有損害他人名譽的疑慮?

從這角度可以讓版規合於誹謗的要件嗎?(或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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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orge avatarGeorge2013-03-28
如何舉證盈利
Oscar avatarOscar2013-03-30
開箱文為啥會被認定是商業盈利的行為 不懂 可解釋嗎
Edwina avatarEdwina2013-04-03
應該換成個人吧…不是廠商?因為作者用這個賺錢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3-04-04
那如果業代堅稱自己是自己掏腰包買產品來開箱的
這樣雖然企業曝光度提升 卻不在範圍內了吧?
Necoo avatarNecoo2013-04-07
了解 th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