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監會核可社群媒體自發代幣 - 數位貨幣
By Emma
at 2020-11-20T10:19
at 2020-11-20T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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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連結:
https://t.ly/YeKJ
新聞本文:
美國證監會核可社群媒體可自發代幣 不用註冊為證券
編寫:Turner Wright 2020/11/19 5:50PM EST
該函稱監管機構將"不建議司法手段"來處理有發行美元價值代幣的社群平台
美國證監會發出了少有的不處份書以回應區塊鏈平台對發行數位資產的請求
證監會企業金融部在 11/19 日 發出的函文指出,針對社群平台 IMVU 發的 VCOIN 代幣,在特定情況下"不建議司法手段",該決議將允許該公司得不註冊代幣為證券。
通常加密幣公司發行代幣需遵守證監會規則架構,而這常引起爭議。證券的分類定義,在於利用第三方勞力而獲利的資產。若依"不處份書",IMVU必須使他們的穩定幣沒有投資機會(不能獲利),而這點的反例正是臉書的 Lybra (有增值獲利可能)。
除此之外,IMVU 仍須遵守一般用戶徵信/反洗錢的規則加上一些"特定限制"以購買、轉換、移轉代幣,該函稱 IMVU 需確保無限量供應定錨在 0.4 美分的代幣,且不尋求在第三方平台上架販售這些代幣(譯註:斷它通路)。除此之外,不得在VCOIN可取得前,利用 VCOIN 銷售利潤來升級平台(譯註:防類 ICO 眾籌卻沒產品)
然而,函文主體最先映入眼簾的是,不建議對 IMVU 發行 VCOIN 的初衷採取司法手段。根據其平台初衷,用戶可買、可獲取、可移轉代幣。(譯註:本來就不打算給你往外賣)
該函文是證監會的意見書,而非法律裁決,然而,這種"不處份書"在過去只發過兩次。第一次是2019年4月針對飛機公司 Turnkey Jet 發行TKJ代幣
TKJ代幣事件數個月後,SEC 發了類似函文給一個國二小女生開的公司,她也想發行公司代幣。不過上述兩案其關鍵點在於代幣不被允許轉換成美金。
「該不處份書極富意義,不同於前兩案,這是證監會首次樂見ERC-20代幣發行」公司策略長 John Burris 表示「J甘那公,證監會放手乎逆自由飛」
當前兩案只能用在非常受限的情況下,IMVU 這個頭像社群平台已有七百萬月活躍用戶。策略長說證監會裁決是根據加密幣和區塊鏈的實證應用。
「我們的用戶已經非常習慣於用現金買加密幣然後用於平台上,我們十分自豪在加密幣的應用上」
由於證監會函件不讓 IMVU 在第三方平台銷售,用戶將只能用在 IMVU 和他們自己的錢包,該平台會索取10%手續費回購代幣給使用者美金。
VCOIN絕對不是比特幣性質 - 因其價格錨定且供應量會增加
IMVU計劃在明年一月在該平台銷售該代幣VCOIN
評論:
這是大事!!! 之前 SEC 把所有 ICO 罰過一輪,因為其代幣有證券性質能透過第三方不勞而獲卻未註冊而私自集資。
這種解禁,用戶付錢用以購買加密幣獲得服務,難以從代幣(穩定幣)利用第三方獲得幣值增長的投資機會,
(畫頭像的或許可以,但那是憑自己勞力賺,非透過第三方不勞而獲)
上面會睜屁眼閉雙眼,先不來嚴格處理,我看接下來會有很多平台想方法理解這項指示,
看怎麼繞過 SEC 找他們麻煩
在海洋法系判例和竟見書可互相援引的通則下,目前看起來很多大平台,例如等於 reddit 代幣解禁,
買幣獎勵發文者(廣告或想帶風向的),發文可拿幣(網軍/公關),幣可回售平台換錢(意見領袖或寫手),
大概是類似生態。衝擊我無法下定論,這也會造成資本滲透輿論,類似現在詬病的網軍帶風向,難以得窺真實民意。
或是都公關寫手拱特定產品,而非真實使用者心得。這點要靠機器學習去偵測 pattern 才能找到"真相",以後真相也是可以賣錢的。
同理或可證在 LINE 或 Telegram ,只要先限縮他們的用法,大概就能合規,然後再想辦法找漏洞(誤
--
https://t.ly/YeKJ
新聞本文:
美國證監會核可社群媒體可自發代幣 不用註冊為證券
編寫:Turner Wright 2020/11/19 5:50PM EST
該函稱監管機構將"不建議司法手段"來處理有發行美元價值代幣的社群平台
美國證監會發出了少有的不處份書以回應區塊鏈平台對發行數位資產的請求
證監會企業金融部在 11/19 日 發出的函文指出,針對社群平台 IMVU 發的 VCOIN 代幣,在特定情況下"不建議司法手段",該決議將允許該公司得不註冊代幣為證券。
通常加密幣公司發行代幣需遵守證監會規則架構,而這常引起爭議。證券的分類定義,在於利用第三方勞力而獲利的資產。若依"不處份書",IMVU必須使他們的穩定幣沒有投資機會(不能獲利),而這點的反例正是臉書的 Lybra (有增值獲利可能)。
除此之外,IMVU 仍須遵守一般用戶徵信/反洗錢的規則加上一些"特定限制"以購買、轉換、移轉代幣,該函稱 IMVU 需確保無限量供應定錨在 0.4 美分的代幣,且不尋求在第三方平台上架販售這些代幣(譯註:斷它通路)。除此之外,不得在VCOIN可取得前,利用 VCOIN 銷售利潤來升級平台(譯註:防類 ICO 眾籌卻沒產品)
然而,函文主體最先映入眼簾的是,不建議對 IMVU 發行 VCOIN 的初衷採取司法手段。根據其平台初衷,用戶可買、可獲取、可移轉代幣。(譯註:本來就不打算給你往外賣)
該函文是證監會的意見書,而非法律裁決,然而,這種"不處份書"在過去只發過兩次。第一次是2019年4月針對飛機公司 Turnkey Jet 發行TKJ代幣
TKJ代幣事件數個月後,SEC 發了類似函文給一個國二小女生開的公司,她也想發行公司代幣。不過上述兩案其關鍵點在於代幣不被允許轉換成美金。
「該不處份書極富意義,不同於前兩案,這是證監會首次樂見ERC-20代幣發行」公司策略長 John Burris 表示「J甘那公,證監會放手乎逆自由飛」
當前兩案只能用在非常受限的情況下,IMVU 這個頭像社群平台已有七百萬月活躍用戶。策略長說證監會裁決是根據加密幣和區塊鏈的實證應用。
「我們的用戶已經非常習慣於用現金買加密幣然後用於平台上,我們十分自豪在加密幣的應用上」
由於證監會函件不讓 IMVU 在第三方平台銷售,用戶將只能用在 IMVU 和他們自己的錢包,該平台會索取10%手續費回購代幣給使用者美金。
VCOIN絕對不是比特幣性質 - 因其價格錨定且供應量會增加
IMVU計劃在明年一月在該平台銷售該代幣VCOIN
評論:
這是大事!!! 之前 SEC 把所有 ICO 罰過一輪,因為其代幣有證券性質能透過第三方不勞而獲卻未註冊而私自集資。
這種解禁,用戶付錢用以購買加密幣獲得服務,難以從代幣(穩定幣)利用第三方獲得幣值增長的投資機會,
(畫頭像的或許可以,但那是憑自己勞力賺,非透過第三方不勞而獲)
上面會睜屁眼閉雙眼,先不來嚴格處理,我看接下來會有很多平台想方法理解這項指示,
看怎麼繞過 SEC 找他們麻煩
在海洋法系判例和竟見書可互相援引的通則下,目前看起來很多大平台,例如等於 reddit 代幣解禁,
買幣獎勵發文者(廣告或想帶風向的),發文可拿幣(網軍/公關),幣可回售平台換錢(意見領袖或寫手),
大概是類似生態。衝擊我無法下定論,這也會造成資本滲透輿論,類似現在詬病的網軍帶風向,難以得窺真實民意。
或是都公關寫手拱特定產品,而非真實使用者心得。這點要靠機器學習去偵測 pattern 才能找到"真相",以後真相也是可以賣錢的。
同理或可證在 LINE 或 Telegram ,只要先限縮他們的用法,大概就能合規,然後再想辦法找漏洞(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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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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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20-11-25T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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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wig
at 2020-11-26T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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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20-11-26T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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