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剛剛NP到台灣之星
他說通訊行退給他12300現金
我拿合約書一看
終端設備補貼款11000
電信優惠補貼款250/月
不對啊
那他馬上去違約再NP走違約金也才付11000頂多11250
12300-11250=1050
這樣不是套利嗎?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還是我違約金計算方式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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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通訊行退給他12300現金
我拿合約書一看
終端設備補貼款11000
電信優惠補貼款250/月
不對啊
那他馬上去違約再NP走違約金也才付11000頂多11250
12300-11250=1050
這樣不是套利嗎?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還是我違約金計算方式不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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