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上次台星合併到現在亞太合併
一直都有出現一個聲音
說舊公司的已經被消滅新公司可以不承認
這個說法問題其實滿有問題的喔
首先公司法關於合併的章節中有明確的規定
在公司併購法第四條第三款
關於合併的解釋有下列的條文
合併: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
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
務,並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簡單說就是新公司或是存續公司
需要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
並不能翻臉不認人不管
本來的合約如果能綁約的話
基本上都不用擔心合併後合約會有變
但其實台灣的合約大部分都會保留
電信公司有權修改或終止合約的帝王條款
這個部分就得牽涉到NCC了
通常NCC審查都會是有條件通過
確保電信公司不會亂來
像這種不能侵害原有用戶權益肯定會在條件內
畢竟是主管機關白紙黑字的規範
明著違反還是不太可能的
但底下怎麼搞那是另外一回事
也就是低資費又高用量的遲早會被抓起來開刀
以上
給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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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都有出現一個聲音
說舊公司的已經被消滅新公司可以不承認
這個說法問題其實滿有問題的喔
首先公司法關於合併的章節中有明確的規定
在公司併購法第四條第三款
關於合併的解釋有下列的條文
合併:指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參與之公司全部消滅,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
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
務,並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簡單說就是新公司或是存續公司
需要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權利義務
並不能翻臉不認人不管
本來的合約如果能綁約的話
基本上都不用擔心合併後合約會有變
但其實台灣的合約大部分都會保留
電信公司有權修改或終止合約的帝王條款
這個部分就得牽涉到NCC了
通常NCC審查都會是有條件通過
確保電信公司不會亂來
像這種不能侵害原有用戶權益肯定會在條件內
畢竟是主管機關白紙黑字的規範
明著違反還是不太可能的
但底下怎麼搞那是另外一回事
也就是低資費又高用量的遲早會被抓起來開刀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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