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外洩可以求償嗎?法院每人每件 500 到 2 萬元,公司要自己證明沒有過失;114 年修法還沒施行
2019 年站上轉錄了一則新聞:台灣人常用的密碼「ji32k7au4a83」(注音輸入「我的密碼」),在外洩密碼資料庫裡出現了上百次,那篇有 259 則回覆。密碼外洩之後,大家關心的通常是趕快改密碼;但如果外洩的是你在某家購物網站、電信公司留下的姓名、電話、地址,還有一個問題:可以向那家公司要求賠償嗎?答案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8 到 30 條。
賠償規則
| 項目 | 規定 | 條文 |
|---|---|---|
| 誰要負責 | 非公務機關(公司、網站、商店)違反個資法,致個資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 | 第 29 條第 1 項 |
| 舉證 | 公司要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過失,才能免責 | 第 29 條第 1 項但書 |
| 精神損害 | 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請求相當金額,名譽受損可請求回復名譽的處分 | 第 28 條第 2 項 |
| 證明不了損失時 | 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 500~20,000 元計算 | 第 28 條第 3 項 |
| 多人受害的上限 | 同一原因事實合計最高 2 億元;所涉利益超過 2 億元的,以所涉利益為限 | 第 28 條第 4 項 |
| 時效 |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損害發生起 5 年 | 第 30 條 |
| 團體訴訟 | 受害 20 人以上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可用自己名義起訴 | 第 34 條 |
公務機關外洩,依第 28 條負責,免責事由只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並適用國家賠償法(第 31 條);公司、網站等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
「每人每一事件」的意思是:同一次外洩事件,一個人最多以 2 萬元計算,金額由法院依侵害情節決定,不是一律 2 萬元。如果同一原因事實的損害總額超過 2 億元上限,每人分到的金額可以低於 500 元(第 28 條第 5 項)。
公司本來就該做什麼
| 義務 | 內容 | 違反的罰鍰(現行) |
|---|---|---|
| 安全措施 | 保有個資檔案應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第 27 條第 1 項);施行細則第 12 條列出人員配置、風險評估、事故通報應變機制等 | 2 萬~200 萬元,屆期未改正按次 15 萬~1,500 萬元;情節重大 15 萬~1,500 萬元(第 48 條第 2、3 項) |
| 通知當事人 | 違反本法致個資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第 12 條) | 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按次 2 萬~20 萬元(第 48 條第 1 項) |
| 回應查詢、刪除 | 當事人可以查詢、請求複製、更正、停止利用、刪除,這些權利不能預先拋棄或以契約限制(第 3 條) | 同上 |
施行細則第 22 條說的「適當方式通知」,是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內容要包括個資被侵害的事實和已採取的因應措施;費用過鉅的,才能改用網站或新聞媒體公告。
114 年的修法還沒施行
114 年 11 月 11 日總統公布個資法修正,主要改變包括:主管機關改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第 1-1 條);第 12 條改成公司「知悉」個資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就應通知當事人,符合一定範圍還要向主管機關通報,並刪除第 27 條、改由新增的第 20-1 條規範安全維護。
但沿革載明這次修正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全國法規資料庫標示「最後生效日期:未定」(法規整編截止 115 年 10 月 22 日)。所以現在發生的外洩,仍適用 112 年 5 月 31 日版本的第 12、27、48 條;資料庫「所有條文」頁顯示的是尚未施行的新條文,查的時候要注意。賠償的第 28 至 30 條這次沒有修正。
不適用的情況
- 個人之間的分享:第 51 條規定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蒐集、利用個資,不適用本法;朋友把你的電話傳到群組,本文的賠償規則用不上
- 帳號被盜但公司沒有違法:像 2015 年站上Google 帳戶一直要求改密碼那類情形,如果是你自己的密碼被猜中或重複使用,公司不一定有違反個資法,能否求償依個案,本文不下結論
- 境外公司: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在境外蒐集我國人民個資也適用本法,但實際上要在哪裡起訴、怎麼執行,本文沒有查證
- 信用卡被盜刷:卡號外洩後被盜刷的款項,先依信用卡契約處理掛失與爭議款,見 money 站信用卡被盜刷誰付
- 詐騙電話造成的損失:外洩和被詐騙之間的因果關係、公司要不要賠詐騙金額,法院依個案判斷,本文不下結論
實際該怎麼做
- 收到外洩通知或新聞,先改掉在那個網站用過的密碼,其他網站用同一組密碼的也一起改
- 保留通知信、簡訊或公告截圖,記下外洩的資料項目與日期,2 年時效從你知道時開始算
- 依第 3 條向公司查詢它保有你哪些資料,用不到的請求刪除
- 要求賠償時,先寫信向公司提出;能證明損失(例如被盜刷、被詐騙)的附上證據,證明不了的可以主張每人每件 500~2 萬元
- 受害人多的,可以問消基會等公益團體是否發起團體訴訟(第 34 條要 20 人以上授與)
常見問題
網站個資外洩,我可以要求賠多少?
個資法第 28 條第 3 項(第 29 條準用):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時,可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 500 元以上 2 萬元以下計算;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人受害,合計最高 2 億元,所涉利益超過 2 億元的以所涉利益為限。能證明實際損失的,依實際損失請求。
要我證明公司有過失嗎?
不用。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致個資遭侵害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舉證責任在公司。你仍要證明公司違反個資法(例如沒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以及自己的資料受到侵害。
多久之內要提告?
第 30 條:自知道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2 年,自損害發生時起超過 5 年也不能再請求。例如 2026 年 11 月收到外洩通知,最晚 2028 年 11 月前要起訴或以其他方式中斷時效。
公司一定要通知我外洩了嗎?
現行第 12 條:違反個資法致個資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施行細則第 22 條要求即時以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內容包括被侵害的事實與已採取的因應措施。未通知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依第 48 條按次處 2 萬元到 2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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