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我覺得1111活動已經變調了嗎 - 手機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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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ihatanofan (三上悠亞最高!!!!)》之銘言:
: 我覺得你的心態比較好笑
: 1111當初的理由就是被炒作出來的
: 跟情人節 中秋節一樣都是被炒作出來的
: 你要跟我談JS之前請先告訴我
: 1111關單身節何事?
: 掛JS腳本在很久以前就行之有年
: 搶東西本身就是流氓的行為
: 因為就是叫你「搶」
: 你看那些中元普渡之後搶水果的台灣人
: 有誰會在乎你是站在供桌上還是趴在供桌上
: 今天除非你是電信或是網購業者的工程師
: 一堆人暗黑python搞到你被上司罵
: 不然我覺得你根本沒有說服力


這就是沒有羞恥心且無知的表現了。


光是這一條: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金。

而且這一條並不是告訴乃論。



這幾天板上用暗黑方法做的:

1. 改網頁申辦已關閉的方案

2. 利用程式防止被踢出

3. 用網頁改號碼

4. 甚至還有一開始意圖繞過驗證碼的


以第一點而言,業者關閉代表不接受申請,你用程式繞過正常程序(已關閉申請卻申請)
,那就是赤裸的犯罪了。

利用程式防止被踢出,那便是排擠其他依照正常程序申請的使用者的權益,損害他人這
一條弄下去你也逃不掉。

繞過驗證碼這個,之前在網路上賣演唱會的搶票程式也有被移送法辦的。

台鐵搶票程式之前也有被起訴的。


這四項,依照正當程序,一般人類的正常做法,都是不會達成的。

光這個特點就能弄你。


就只是廠商要不要而已。
廠商沒弄你就是運氣,真要弄你也逃不掉,有必要冒風險 ?


然後,只是個方案,真的沒必要把格調弄得那麼低。

富豪家門戶洞開,不代表你能夠進去偷。
特別是人家鎖上門,你還鑽地洞進去偷。

偷了就算了,還上來大聲嚷嚷,笑罵那些不跟進的人是白癡,那我就看不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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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你走出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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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dy avatarAndy2018-11-13
真假有這麼嚴重嗎(嚇
Lydia avatarLydia2018-11-14
刑法 妨礙電腦使用罪那章可以看一下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8-11-15
以前下載BT電影的人也覺得真的這麼嚴重嗎,然後就被告了
Freda avatarFreda2018-11-15
現在台星背鍋,花點錢找些龜來背,又能省廣告錢..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8-11-16
真要告也只有3能告 其他都拿不出證據啦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8-11-17
還好這章是告訴乃論 要不要告是公司企業決定
Oscar avatarOscar2018-11-18
在美國很嚴重阿!但在台灣...看CIH病毒作者輕放就知
Carol avatarCarol2018-11-19
證據在版上XD不是刪了就沒了還有省錢版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8-11-19
人家都沒要吉,舉著大旗是?
Sarah avatarSarah2018-11-20
1其實申辦的網頁開著 名額過還是可以辦
Lucy avatarLucy2018-11-21
這條的構成要件是「電腦程式」,如果像台星的案例來看只是單純繞過驗證碼,或是以網址繞過踢人的系統,可能不符本條的構成要件。
Thomas avatarThomas2018-11-22
告了,LM還需要做生意?
Freda avatarFreda2018-11-23
1 如果有人檢舉加上正義感爆棚的公務員,那就有的忙...
Xanthe avatarXanthe2018-11-23
文章發出來,內容就不是自己可以刪掉的
Lily avatarLily2018-11-24
不會啦 我可以說是申辦到一半去上個大號再回來搶啊誰叫你們不關後端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8-11-25
搶票是拿去盈利好嗎 你看過自己搶一張就被抓的嗎
Faithe avatarFaithe2018-11-26
現在大學沒教資訊倫理嗎
Andrew avatarAndrew2018-11-27
推法律常識,不過真的還是看公司告不告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8-11-27
這無關廠商生意.他人營利,法律就寫在那要不要而已
Kama avatarKama2018-11-28
"本章之罪"要先成立
Jake avatarJake2018-11-29
告了再把沒辦法申辦的錯都怪到做bot的人身上,企業哪裡會吃虧
Puput avatarPuput2018-11-30
"本章之罪"要先成立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8-12-01
還有文章一發出來,刪文沒有用。還有千千萬萬個備份...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8-12-01
鑽漏洞還沾沾自喜,台灣教育.....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8-12-02
必須先成立本章~妨害電腦使用罪,還要「致生損害」!就消費者而言,申辦不到、消費不到並非損害,亦無涉公益;就商家而言,必須具體提出損害情形。
George avatarGeorge2018-12-03
我也覺得用正當方式沒搶到就算了 沒省到又不會死但對某些人而言沒有最省 好像真的非常痛苦一樣
Hedda avatarHedda2018-12-04
損害到誰了?
James avatarJames2018-12-05
損害到乖乖排隊搶到的人自尊心
Olive avatarOlive2018-12-05
蠻好笑的 應該告不了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8-12-06
重點是這裡不是法外治地,亂搞又太高調通常會不好過
Ingrid avatarIngrid2018-12-07
某vi在它板非常高調呢,搶券腳本始作俑者,一堆局外人沒搶到去粉專下面罵,害廠商不得不改規則又加碼現金券數量,沒被廠商追究算運氣好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