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猛男牆是否違反肖像權? - 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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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下genica文章的論點:

1. 大頭貼屬於個人資料

2. 個人對於自己的個人資料有控制權

3. 個人對於plurk大頭貼的授權範圍不涵蓋plurk以外

4. 就算是公開自己個人資料,也不代表可以隨意被別人引用

5. 換言之,「我用對方「公開的資料」就不侵害對方權利」的論點是不成立的。

6. 被侵害的權利不只是隱私權,尚包括著作權、肖像權等人格權,還有財產所有權

7. 像這種未經plurk和本人同意的「自以為引用」情形,說難聽點叫「盜連」

我自己加的:

8. 那天我也在自己部落格也「引用」華神的圖案好了!

9. 這文章越來越脫離部落格板所討論的範圍了,請到生活法律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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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 be continued **
http://whclive.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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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artha avatarEartha2009-09-11
沒有要戰,貼在這邊是因為前面有人分享這種程式!
Tracy avatarTracy2009-09-14
L大,不是說你的文章引戰
Andy avatarAndy2009-09-16
:p 還要要推你的重點歸納!
Tracy avatarTracy2009-09-17
標題「討論(是否)」 vs 內文「定罪」 是否下錯標題?
抱歉,我說的是整個討論串XD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09-09-20
標題是我下的,難道每一篇回文都要改一次標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