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妹、猛男牆是否違反肖像權? - 部落格

By Suhail Hany
at 2009-09-07T14:03
at 2009-09-07T14:03
Table of Contents
: 推 grassboy2:我沒有鬧場的意思啦><~ 我是真的有所疑問的說… 09/07 03:
: → grassboy2:不然像fliker早就公佈其API歡迎第三方開發相關程式了~ 09/07 03:
: → grassboy2:這個行為不就公然的犯法嗎? 09/07 03:
公佈 API 這件事情不犯法,用 API 寫成什麼奇怪的圖片收集程式也不犯法。
真正會犯法的地方是貼程式了人最後「抓了什麼圖」拿去公開。
如果你散布的是著作權屬於自己的圖,那就不犯法;
你散布的是 100 年前藝術家的畫,同樣也不犯法;
你散布的是作者註明歡迎公開、多多宣傳的圖,依然不犯法。
會犯法的部分,還是散佈到有著作權,同時所有人不願意任人散布 (非不願公開) 的圖
: → grassboy2:我主要是看現在一堆網站在開放自己的資料供第三方開發者 09/07 03:
: → grassboy2:發展更多的應用程式… 09/07 03:
: → grassboy2:當然,以plurk目前還沒開放,所以真要辯 該網站作者理虧 09/07 03:
其實就算 plurk 沒開放抓取資料的 API,
只要不是用入侵 plurk 主機的方式去抓取資料,
就算寫出抓 plurk 上圖片的程式也沒有理虧或法律的問題。
有問題的地方是「分享的內容」,而「分享的形式」
: → grassboy2:看來最後還是要加入道德這項考量…反應後移掉就沒爭議了 09/07 03:
--
順便補充一下剛才搜尋相關主題的心得。
首先我很懷疑的是,正妹牆觸犯的到底是哪條法律。
侵犯著作權 (隨意散布) 這一點看起來沒問題,因為著作權擁有與否要視有無授權動作,
而非只要公開就沒有著作權。
但是「穩私權」可能就無法成立了。
刑法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如果是放在網路上並未加密碼限制閱讀的相片,應該就是公開的。
所以恐怕不能主張隱私權
又 plurk 是法人,法人沒有隱私權這種東西 :P
然後是肖像權的部分。我國法令沒有肖像權這個詞,
肖像權的保護,是用民法「人格權」的概念。
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
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95 條第 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單純的張貼相片好像沒有侵害到肖像權,但是加註文字以至他人名譽、穩私受損就違法
另外如果因為貼別人的相片而得利 (例如拿去販賣) 也是違法的。
--
影像、聲音、文字間的操弄
癮‧部落格 http://rekegiga.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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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rassboy2:不然像fliker早就公佈其API歡迎第三方開發相關程式了~ 09/07 03:
: → grassboy2:這個行為不就公然的犯法嗎? 09/07 03:
公佈 API 這件事情不犯法,用 API 寫成什麼奇怪的圖片收集程式也不犯法。
真正會犯法的地方是貼程式了人最後「抓了什麼圖」拿去公開。
如果你散布的是著作權屬於自己的圖,那就不犯法;
你散布的是 100 年前藝術家的畫,同樣也不犯法;
你散布的是作者註明歡迎公開、多多宣傳的圖,依然不犯法。
會犯法的部分,還是散佈到有著作權,同時所有人不願意任人散布 (非不願公開) 的圖
: → grassboy2:我主要是看現在一堆網站在開放自己的資料供第三方開發者 09/07 03:
: → grassboy2:發展更多的應用程式… 09/07 03:
: → grassboy2:當然,以plurk目前還沒開放,所以真要辯 該網站作者理虧 09/07 03:
其實就算 plurk 沒開放抓取資料的 API,
只要不是用入侵 plurk 主機的方式去抓取資料,
就算寫出抓 plurk 上圖片的程式也沒有理虧或法律的問題。
有問題的地方是「分享的內容」,而「分享的形式」
: → grassboy2:看來最後還是要加入道德這項考量…反應後移掉就沒爭議了 09/07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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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補充一下剛才搜尋相關主題的心得。
首先我很懷疑的是,正妹牆觸犯的到底是哪條法律。
侵犯著作權 (隨意散布) 這一點看起來沒問題,因為著作權擁有與否要視有無授權動作,
而非只要公開就沒有著作權。
但是「穩私權」可能就無法成立了。
刑法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如果是放在網路上並未加密碼限制閱讀的相片,應該就是公開的。
所以恐怕不能主張隱私權
又 plurk 是法人,法人沒有隱私權這種東西 :P
然後是肖像權的部分。我國法令沒有肖像權這個詞,
肖像權的保護,是用民法「人格權」的概念。
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
已不存在者,亦同
第 195 條第 1 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單純的張貼相片好像沒有侵害到肖像權,但是加註文字以至他人名譽、穩私受損就違法
另外如果因為貼別人的相片而得利 (例如拿去販賣) 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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