螢幕不在保護範圍?小市民的反擊成功 - 手機討論

By Agnes
at 2009-11-26T14:02
at 2009-11-26T14:02
Table of Contents
格子圖文版詳參
http://www.wretch.cc/blog/wyf1205/12063126
農曆年後(98年2月17日)我買下人生中第一隻空機G-PLUS CT680
不料 使用還不到一年 還在保固期間
就在10月15日下午它就因螢幕無法顯示故障
出現故障當天下班後立即前往當時購買的大X發報請送修
隔天 我就接到人員回電報價維修1700元
並且以螢幕不在保固範圍為由拒絕履行保固責任
我覺得太貴了 另一方面也為了求證
我自行在打電話到G-PLUS公司詢價 獲悉只要1200元
我覺得抓到大X發的小辮子 數度與相關人員爭取
大X發再度以螢幕不在保固範圍為由拒絕保固
甚至還說 這是可受公評之事等云云
我提出我自行查價有價差的質疑 大X發說是廠商給的報價
我表明我不管大X發與G-PLUS之間有任何協議與責任分擔
既然我向大X發購買 大X發就該負保固責任
我的訴求很簡單 就是免費維修 並請接洽人員報請上級主管
人員在10月17日答應我10月19日給我答覆
但我10月19日等不到電話就主動連繫 接洽人員竟然在當天請假
其實我早就被公評之事這四字激怒了 只是不動聲色
會叫的狗不咬人 大X發應該以此等手段欺瞞了不少消費者了吧
除了爭取 我並沒有口出惡言
當下我覺得再等下去也不會有結果
我立刻決定當一隻不會叫但狠咬一口的惡犬
立即前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線上申訴
http://1950.cpc.gov.tw/
路徑: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線上申訴>申請申訴>我要申訴
選擇消費發生地、廠商所在地
消保會系統就會幫你轉給當地縣市政府的消保單位
申訴內容如下:
申訴人於民國(下同)98年2月17日以新台幣(下同)
4999元之價金向被申訴人購買G-PLUS CT680型號之手
機,保固期間一年。申訴人於購買後一星期退換貨期
間後,認已無退換貨必要,而送往包膜處理,以保護
液晶螢幕,日常亦使用手機袋保護之,已善盡妥善保
護使用之注意義務。詎料,該手機於98年10月15日下
午4、5時許出現螢幕無法正常顯示之障礙,經申訴人
於當日晚間6時許送往被申訴人維修。申訴人之承辦人
員遂於同年月16日以電話回覆因液晶螢幕破損造成的
障礙,並報價1700元維修費,拒絕履行保固義務。申
訴人逕向G-PLUS詢價,獲報價僅需1200元,而被申訴
人以高報低(用高價來報低價之意),顯有詐騙消費
者之嫌。再者,該手機已經申訴人另行包膜,日常亦
使用有相當厚度之手機袋保護之,已善盡妥善保護使
用之注意義務,並無人為疏失,誠如前述,倘如此保
護仍使該手機於保固期間內發生液晶螢幕損壞之情形
,足證該手機本身已有相當之瑕疵,以致無法正常使
用。綜上,被申訴人應負保固責任,將手機修復無償
返還申訴人,否則,因該手機顯有瑕疵,被申訴人應
予以退貨,返還價金4999元。
我19日上午線上申訴 20日新竹市政府製作公文 22或23日我就收到公文
公文命大X發妥善處理並回報 否則要罰3~30萬元並且可以連續罰
而申訴之後 我再也沒有與大X發聯繫
想必大X發也差不多是在22或23日收到公文
而23日晚間 我就接到大X發的電話表示(略引):
由於內部還在討論 因為沒給我回覆 沒想到我就申訴了
(公主OS:我沒申訴的話 也等不到你這通電話)
經過大X發與G-PLUS爭取 G-PLUS同意免費維修
中間還經過一些小細節的討論
結論就是小市民與大財閥的聖戰 因為小市民的反擊獲得全面勝利
並且得到兩個心得:
一、新手機的確有包膜並使用手機袋的必要
二、任何用品報請送修勿輕信賣方報價 應再自行向總公司詢價
--
http://www.wretch.cc/blog/wyf1205/12063126
農曆年後(98年2月17日)我買下人生中第一隻空機G-PLUS CT680
不料 使用還不到一年 還在保固期間
就在10月15日下午它就因螢幕無法顯示故障
出現故障當天下班後立即前往當時購買的大X發報請送修
隔天 我就接到人員回電報價維修1700元
並且以螢幕不在保固範圍為由拒絕履行保固責任
我覺得太貴了 另一方面也為了求證
我自行在打電話到G-PLUS公司詢價 獲悉只要1200元
我覺得抓到大X發的小辮子 數度與相關人員爭取
大X發再度以螢幕不在保固範圍為由拒絕保固
甚至還說 這是可受公評之事等云云
我提出我自行查價有價差的質疑 大X發說是廠商給的報價
我表明我不管大X發與G-PLUS之間有任何協議與責任分擔
既然我向大X發購買 大X發就該負保固責任
我的訴求很簡單 就是免費維修 並請接洽人員報請上級主管
人員在10月17日答應我10月19日給我答覆
但我10月19日等不到電話就主動連繫 接洽人員竟然在當天請假
其實我早就被公評之事這四字激怒了 只是不動聲色
會叫的狗不咬人 大X發應該以此等手段欺瞞了不少消費者了吧
除了爭取 我並沒有口出惡言
當下我覺得再等下去也不會有結果
我立刻決定當一隻不會叫但狠咬一口的惡犬
立即前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線上申訴
http://1950.cpc.gov.tw/
路徑: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線上申訴>申請申訴>我要申訴
選擇消費發生地、廠商所在地
消保會系統就會幫你轉給當地縣市政府的消保單位
申訴內容如下:
申訴人於民國(下同)98年2月17日以新台幣(下同)
4999元之價金向被申訴人購買G-PLUS CT680型號之手
機,保固期間一年。申訴人於購買後一星期退換貨期
間後,認已無退換貨必要,而送往包膜處理,以保護
液晶螢幕,日常亦使用手機袋保護之,已善盡妥善保
護使用之注意義務。詎料,該手機於98年10月15日下
午4、5時許出現螢幕無法正常顯示之障礙,經申訴人
於當日晚間6時許送往被申訴人維修。申訴人之承辦人
員遂於同年月16日以電話回覆因液晶螢幕破損造成的
障礙,並報價1700元維修費,拒絕履行保固義務。申
訴人逕向G-PLUS詢價,獲報價僅需1200元,而被申訴
人以高報低(用高價來報低價之意),顯有詐騙消費
者之嫌。再者,該手機已經申訴人另行包膜,日常亦
使用有相當厚度之手機袋保護之,已善盡妥善保護使
用之注意義務,並無人為疏失,誠如前述,倘如此保
護仍使該手機於保固期間內發生液晶螢幕損壞之情形
,足證該手機本身已有相當之瑕疵,以致無法正常使
用。綜上,被申訴人應負保固責任,將手機修復無償
返還申訴人,否則,因該手機顯有瑕疵,被申訴人應
予以退貨,返還價金4999元。
我19日上午線上申訴 20日新竹市政府製作公文 22或23日我就收到公文
公文命大X發妥善處理並回報 否則要罰3~30萬元並且可以連續罰
而申訴之後 我再也沒有與大X發聯繫
想必大X發也差不多是在22或23日收到公文
而23日晚間 我就接到大X發的電話表示(略引):
由於內部還在討論 因為沒給我回覆 沒想到我就申訴了
(公主OS:我沒申訴的話 也等不到你這通電話)
經過大X發與G-PLUS爭取 G-PLUS同意免費維修
中間還經過一些小細節的討論
結論就是小市民與大財閥的聖戰 因為小市民的反擊獲得全面勝利
並且得到兩個心得:
一、新手機的確有包膜並使用手機袋的必要
二、任何用品報請送修勿輕信賣方報價 應再自行向總公司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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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ga
at 2009-11-29T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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